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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胡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王某
胡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执行人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160739.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调查也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3)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60739.5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调查也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3)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60739.5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成晓锋
审判员:张长江
审判员:张建生

书记员:夏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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