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梅某某,住木兰县东兴镇。被执行人:徐某某,住木兰县东兴镇。
本院在执行梅某某与徐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梅某某与徐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梅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白雪松
书记员:程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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