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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住木兰县。委托代理人朱凤华,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杨财,男,住木兰县。
本院受理的吴某某申请执行杨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洪生
书记员:韩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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