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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杨财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住木兰县。
委托代理人朱凤华,住木兰县。
被执行人杨财,男,住木兰县。


本院受理的吴某某申请执行杨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洪生

书记员:韩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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