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抓获,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第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至同年10月,被告人刘某在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俊辉工业园“龙辰”超市旁一门店内设置捕鱼游戏机和连线游戏机作为赌博工具,并雇请何某负责管理赌场日常工作,雇请彭某和高某负责在赌场内收银、向参赌人员出售游戏卡,雇请彭某甲负责为进出赌场的参赌人员开启防盗门,雇请彭某乙和祝某(姓名不详)在赌场外放哨。该赌场游戏机可同时供26人操作进行赌博,由参赌人员先支付现金在游戏卡内充值折算成游戏积分,再使用游戏积分在捕鱼游戏机或联线游戏机上进行赌博,凭游戏积分可兑换现金。
2014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抓获彭某、彭某甲和其他参赌人员20余人,并收缴赌资人民币5,100元,赌博机“幸运六鳄”八台、“捕鱼机”二台、“金鲨银鲨”一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户籍信息材料;证人明某、赵某、张某、金某、邵某、李某、伍某、林某、曾某、黄某甲、卢某、王某甲、汪某、程某、黄某乙、王某乙、祝某、龚某、徐某、余某、彭某、陈某、彭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供述与辩解;电子游戏设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案涉赃款及赌博工具依法亦应予以没收。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
二、对案涉赃款及赌博工具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审 判 长 彭文珍 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 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
书记员:易惠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