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鸡东县公安局于2017年10月23日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刑诉〔2018〕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明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受田衣(已判刑)委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周某某联系鸡东县鑫盛隆煤炭有限公司赵德民(已判刑),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赵德民支付388592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5张。35张发票金额4090450元,涉及税款594338.85元。田衣将该批发票提供给尚志市腾祥供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人滕某某,滕某某将发票在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尚志市分局认证后抵扣税款。2015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受七台河俊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李璞(已判刑)委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周某某联系鸡东县鑫盛隆煤炭有限公司赵德民,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赵德民支付9973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9张发票金额996923.1元,涉及税款152529.21元。李璞将发票在七台河国家税务局认证后抵扣税款。案发后,周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到鸡东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焉某某的证言;鸡东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鸡东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存款账户交易流水表、客户简易明细账查询、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对私活期交易明细查询、刑事判决书、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黑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另案处理的赵德民、田衣、李璞的供述及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忠祺#x B;
人民陪审员 张君梅#x B;
人民陪审员 吕晓舟
书记员: 丁晓宇员 蒋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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