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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益、张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益,男,生于1985年2月3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黄梅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刚,湖北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512807。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黄梅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益、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子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益及其辩护人杨刚、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方益以今年过年期间在杨某开设的赌场内输钱为由,邀约张某某、“黄某”(绰号,未到案)“老鳖”(绰号,未到案)等人,当晚23时许,四人驾车来到分路镇燕龙凼村三组杨某家附近,方益、张某某、“黄某”下车,由方益敲门,杨某开门后,方益要求杨某跟其上车,杨某因全身仅穿内裤,于是要求穿好衣服,张某某持刀相威胁,方益、“黄某”便将杨某往车上拉,上车后,由“老鳖”驾车,方益坐副驾驶位置,张某某、“黄某”将杨某夹坐在后排中间。期间,张某某将杨某的脸部打了几巴掌,四人将杨某带至小池镇陈坝村江边渡口处,方益让杨某下车,并拿出事先准备的钢管对杨某进行殴打,被杨某用左手臂挡住,致使杨某左前臂受伤,杨某趁机往江边跑,方益、张某某等人在后追赶,杨某被迫跳入江中,方益、张某某等人遂喊话让被害人上岸,未果即驾车离开。后杨某自行游到岸上,在小池陈坝村横坝头渡口值班室,借用值班人员余某的电话报警。2017年5月24日,经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方益、张某某分别于2017年6月15日、2017年6月26日主动到分路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钢管一根,砍刀一把。证实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
(二)书证:
1、被告人方益、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身份情况,犯罪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说明。证实二被告人均为主动到案。
3、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方益是累犯的事实。
4、辨认笔录及附件、检查笔录及附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2套。证实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辨认经过、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情况以及现场勘验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20日晚上23点左右,她和丈夫杨某在家里看电视,突然听到外面有人问“杨书记在家吗?”经询问,外面人回答是方益,杨某便打赤膊穿着内裤去开门,忽然听到有人喊“拖出去”,就发现方益抓住杨某的左手,港西村的“沙因”(张某某)一手掐杨某的后脖子,一手拿一把近一米长的砍刀架在杨某的脖子上,她上前问为什么,方益说“不要扯,否则搞死你们”,来的人逼迫杨某往外走,她看见路口停一辆白色小轿车,车里还有一个人,“沙因”逼着杨某上车,和另一个人把杨某夹坐在后排中间,方益坐在副驾驶位置,车就开走了,她就赶紧报了警,后来的情况就不知道了。
2、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20日晚上23点左右,他在小池镇陈坝村横坝头渡口值班室值夜班,突然听到外面有敲玻璃的声音,来人要求借电话打,他看到一名中年男子身穿一条内裤,说自己是分路镇燕龙凼村书记,被四个人打伤了,后来那个男的就用他的电话报了警,过了一会儿,分路派出所民警就来了。
(四)被害人的陈述。证实2017年5月20日23时许,他在家里看电视,听到外面有人叫他,并说自己是方益,于是他就去开门,方益进屋后,后面还跟着张某某和一个不认识的人,方益一把抓住他的手,张某某拿着一把砍刀,顶着他的后背,来人叫他跟着他们一起走,他要求穿好衣服再去,但被拒绝,张某某就又用砍刀戳他后背,方益对上前的魏某说“莫扯,再扯,后果就不是这样”,他们把他强行带到停在外面的一辆白色小车前,驾驶室坐着一个年轻人,后来把车开到了码头轮渡处,方益拿出钢管打他,他就用左手臂挡,张某某也拿出砍刀砍他的左脚踝处,他就往外面跑,方益几个人就在后面追,无奈他就跳到江里,等他们走远,他就游到一艘船上,借值班人员电话报警了。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方益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在2017过年时,他在分路镇燕龙凼村书记杨某开设的赌场中输了8万块钱,后来听说是杨某出老千,就想教训杨某一下。2017年5月20日晚上6点左右,他跟张某某和“黄某”、“老鳖”在小池醉仙楼酒店吃饭,吃完后,他对张某某说“去把事办了吧”,张某某说“要得”,于是他们四个就驾车来到了杨某家,张某某从车上拿了把砍刀下来,由他叫开门,门开后,杨某问有什么事,他就说“就是过年那个事”,这时张某某把刀架到杨某的脖子上,他跟张某某就把杨某夹持到车上,在车上,张某某打了杨某两巴掌,他就质问杨某“你知道今天找你有什么事吗?”杨某说“对不起,有什么事,我赔你损失”,他又说“你赔多少?是一百万还是一千万?我不要那个损失,我要搞你这个人”,然后车开到了渡口处,他就把事先放在副驾驶室下面的钢管拿起来走下车,对杨某说“今天你要不就在这里游到九江去,要不我就慢慢陪你玩”,并拿起钢管朝杨打了两下,被杨用手臂抗住了,这时,杨某就向江边冲过去跳入江中,他和张某某追到江边喊杨上来,杨就一直往前划,见此情况,他们一行人就开车走了。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在20多天前,方益打电话给他,让他出去吃饭,一会儿,方益和另一个男的开车来接他,他们就一起到小池精品街一家酒店吃饭,饭桌上,方益说过年的时候,杨某让方益去自己开的赌场中捧场,方益输了7万块钱,觉得不值得,就说要去杨某家把杨抓出来吓唬吓唬他,因饭钱是方益出的,他们几个觉得不好意思,所以在晚上11点左右,他们几个就开车去了杨某家,方益把门叫开,他从后座脚垫下拿出一把砍刀,和另外一个男的随方益一起进入屋内,方益就让杨某到外面车上去,并说“你心里有数,为了输钱的事”,他拿刀在杨某身后,上车后,方益坐在副驾驶室,他和另外一个男的把杨某夹坐在后排中间,怀疑自己强制戒毒是杨某害的,就打了杨某两巴掌,车开到横坝头码头,方益对杨某说“你要是划过江就算了”,他看到方益拿一根钢管朝杨某手臂打了两三下,后来杨某就往江边跑,他和方益就去追,但没有追上,看到杨某跳到江里去了,他们就喊杨某上来,他不上来,因怕出事,他们就离开了,从把杨某带出门到杨跳江大概半个小时的时间。
(六)鉴定意见:江西省九江市南湖司法鉴定中心浔南司【2017】临鉴字第31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杨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益、张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致人伤害,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益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方益的刑期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耀文
审判员 王滨
审判员 洪军

书记员: 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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