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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陆荣县犯猥亵儿童罪减刑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陆荣县

罪犯陆荣县,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兴隆县,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荣县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承刑执字第11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6年9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陆荣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陆荣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荣县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陆荣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荣县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审判长:潘洪泉
审判员:王毓兰
审判员:金小雁

书记员:刘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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