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北夏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执行人盘某金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某市
法定代表人:赵素芝。
被执行人盘某金兴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某市
法定代表人:赵树军。
被执行人陈金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
被执行人盘某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盘某市
法定代表人:赵树军。
被执行人盘某金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某市
法定代表人:赵素芝。
被执行人赵树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盘某市双台子区
被执行人赵素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盘某市兴隆台区
河北夏日担保有限公司申请陈金寿等物权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民初字第109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夏日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4-8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民初字第1097号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闫文海 执行员 闫文海 执行员 闫文海
书记员:刘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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