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五谷种子科技开发中心
赵淑珍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五谷种子科技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单辉。
被执行人赵淑珍,女,1952年6月生,汉族,河北省涿州市人,现住涿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金五谷种子科技开发中心与被执行人赵淑珍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五)项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 第(2)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五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五)项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 第(2)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五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张永
书记员:董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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