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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孙长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服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了(2013)南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长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此案上诉后,案件审理期间,该犯自愿撤回上诉,于2013年9月26日经本院以(2013)唐刑终字第3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孙长生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冀东分局提出,罪犯孙长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二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长生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长生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减刑后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1月1日至2027年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玉琢 审判员 王宏伟 审判员 贾立辉
法官助理戴昊宏 书记员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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