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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韩战坤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石家庄市明城供电服务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职工。户籍地及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韩战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2017年4月28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少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及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2017年4月28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韩战坤、王少峰、刘某男等人在黄壁庄镇田村村口伟伟饭店门口打斗致赵某1、冯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赵某1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冯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以上事实,有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战坤、王某2、刘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韩战坤、王少峰、刘某男等人在黄壁庄镇田村村口伟伟饭店门口持木棍、铁管等打斗致赵某1、冯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赵某1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冯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民事部分双方已经调解且达成谅解。被告人韩战坤、王某2在2017年4月27日到鹿泉区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2016年12月20日中午,我表哥韩战坤给我打电话说在田村村口伟伟饭店门口被人打了,让我过去帮忙,我听到之后就让我的两个朋友和我一起去看看情况,到了那里之后,我的两个朋友没有下车,我就走到韩战坤跟前问什么情况,他说被人打了,然后我就一个人过去,打算和对方谈谈,对方不理我们还骂我们,我们就互骂起来,当时谁也不服谁,就动手了,也没看清是谁先动的手,当时现场很乱。其中有一个穿电工服的小伙子拿铁管动手打的我头部和身上,我被敲晕了,等我醒来的时候已经在救护车上了,后来就到了医院。2、被害人冯某的陈述,2016年12月20日中午我开车去买螺丝,走到桥头干锅鸭头门口时看到刘某1、韩某3龙还有几个人在那里,刘某1手上有血,我就问怎么了,刘某1说想去干锅鸭头饭店北边的伟伟面馆吃饭,停车时有几个人喝多了,挡着路,刘某1按了几下喇叭,那几个喝多的人就敲刘某1的车,刘某1和对方打起来了。这时我见我们古贤村的韩晓龙对和刘某1打架的上吕村的一个男的说,刘某1是我哥,今天谁也别想欺负他,上吕某1那男的指着受伤的左眼角说,我就白挨打了,不行,韩某3龙劝那个人劝不住。后来对方又来了十几个人,眼角受伤的男子说打,对方的人就从北边卖鱼的地拿了木棒子打我们,其中有一个人拿棒子敲到我右手食指上,眼角受伤的男的用棒子敲到我右胳膊上。打完之后我见在地上有个人头上流血了,后来我就找一辆出租车去医院。他们相互用木棒、铁管打对方,我劝他们,我没有动手。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上吕某1人。2016年12月20日下午2点左右,我和同村的王某3开车经过桥头时,看见在桥头的路口东边卖鱼的北边我们村的韩战坤、二展(大名叫什么不知道)站着,韩战坤的眼肿了,二展的头上流着血,当时他们也没有说是怎么受伤的,二展让我去给他们买两盒烟,我就去给他们买烟了。后来等我买烟回来,我见有十几个人在一起协商处理打架的事情、后来不知道为什么双方没有协商好就互相乱打起来了,他们有的手里拿着木头棒子,有的拿着铁管子互相打起来。打完之后,我就见田村的赵某1被打伤了,他的头上流血了,我们村的韩战坤、二展、韩某1在赵某1旁边,有个男的捂着赵某1的头上的伤口,有人喊赶紧打110,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没参与打架,也分不清打架双方各有多少人。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我叫张某1,别人都叫我张村,鹿泉区李村镇李村人。2016年12月20日下午我在李村润都超市上班,古贤村的刘某1给我打电话说在黄壁庄镇桥头有几个上吕村男子和他们古贤村的人要打架生气,让我过去看看是否认识,意思是让我调解一下,不要打架了。正好,我们店里有一个员工叫韩某4,家也是上吕某1的,我就带上韩某4一块过来劝劝他们村的人,不要打架了。我们当时开一辆红色的马六汽车到了黄璧庄镇桥头,到了桥头之后,我看见上吕村和古贤村双方都已经有了好几个人。在现场的齐某找到我说古某的人把他丈夫他们给打了,问我怎么办。我说去找古某村的人调解一下,后来我就找到刘某1这边问他们怎么办,刘某1说该怎么给他们看病就怎么给他看病,除了医药费之外还可以适当多赔偿他们一下。后来,我又返回上吕村这边找到齐某和上吕村受伤的那个男的协商。我和齐某正在劝说受伤的人不要再打了,但是上吕某1受伤的人不算这件事,领着上吕村的人从卖鱼的地方拿了木棒就朝古贤村这边凑过来要打架,我和齐某见劝不住上吕某1这帮人,就闪到一边。后来我看见还有一个男的拦在上吕村和古贤村人的中间不让他们打架,但是上吕某1受伤的人不算,双方互相谩骂。接着双方就混打在一起,古某村那边的人有人拿着铁管。他们打斗时间很短,最后有几个古某村的往西跑了,上吕某1的几个追过去。后来我见劝架的那个男的被打倒在地,头上流着血,其他参与打架的人大多数都跑了。后来110和120先后到了现场,后来我也就走了。劝架受伤倒地的人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只知道他是田村的人。刘某1在最外侧,当时手里拿一把铁锹,说怕别人打他。上吕某1有个人想跟他打,我拦住他们没有打。古某村这边除了刘某1之外就没有认识的了,上吕某1那边我就认识齐某,别人不认识。韩某4没有参与打架的事。上吕村的人为什么和古贤村的人打架我不知道,110去了,我就走了。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0日下午,我开车拉着刘某3还有厂子里的靳某2、温某、靳某1等人到桥头的伟伟小吃部打算吃饭,我们到饭店的时候已经1点多了。我们到了伟伟面馆的门口之后,我打算将车停在门口的南边,我的车还没有停稳,三个年轻男的看样子是喝多了,其中一个人用脚踹我的车前轮,另一个用手拍打我的前机盖,我赶紧将车停好,打算下来问他们是怎么回事。我刚停好车其中两个男的就从车上往下拽我,另外一个男的到车的右边往下拽坐在副驾驶上的刘某3,我和刘某3下车后,他们就和我们打在一起,他们中的一个人从旁边的丝瓜架子上拿了一根木棍,另一个人从路边拿了一块砖打我们,后来把我和刘某3打急了,我就从车上拿了一根钢筋棍敲了他们几下。后来,我们就被旁边的人给拉开了,对方嘴里骂骂咧咧就开始打电话叫人,我们没理他们就进饭店点了饭菜准备吃饭,后来我们村的冯某、韩某3龙、韩某2、刘某2等人也来到了饭店门口,对方上吕某1的那帮人也在集中人准备打架。我怕他们再打起来,就赶紧给李村的张某3打电话。让他过来劝劝。因为张某3是开超市的认识的人比较多,也可能认识上吕某1这帮人。后来,张某3开着一辆红的马自达轿车和上吕某1的一个男的来到现场。张某3到了现场之后,上吕某1那边有一男一女和张某3认识,张某3就劝上吕某1这帮子人不要再打架了,对方说他们去劝劝,后来说他们受伤的人怎么办,我和张某3一块说他们受伤了,我可以赔偿,这一男一女又去找上吕某1那些人协商,回来对我和张某3说上吕某1的人劲太大、劝不住。张某3和我正在和一男一女进一步协商怎么办时,上吕村那帮子人就冲过来和古贤村的刘某2、韩某3龙他们打了起来。在打的过程中,有一个人朝我和张某3过来,想打我,张某3说和我没有关系,后来那个人就走了。打完之后。韩某3龙往西边跑了,上吕某1有几个人去追过去了,其他的人就走了。田村有一个男的受伤倒地了,不知道是谁打的,冯某在打斗过程中也被敲伤了。上吕某1那边有开始打我和刘某3的那两个男的,其他的人不认识;古某村这边有韩某3龙、刘某2、韩某2、冯某。6、证人温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古某村人。2016年12月20日中午13时许,我和刘某1、刘某3、靳某1、靳某25个人开着一辆车去伟伟面馆吃饭,走到伟伟面馆打算停车时,从伟伟面馆里出来三个年轻人和一个女孩。那三个年轻人刚好走到车跟前,看样子是喝了酒,不知怎么就去拍我们的车的前机盖,嘴里还骂骂咧咧的,其中有一个还去拉我们的车门,当时司机刘某1和副驾驶上的刘某3就下来问情况,不知怎么就争吵起来,对方两个小伙子就分别从地上捡了木棍和砖头准备打架,刘某1就从车后备箱里拿了一个铁棍,就动手了。当时挺乱,刘某1拿棍子打了对方一个小伙子一下,我们车上下来的其他人就赶紧把他们拉开了,之后就没有人动手了,我们看了下被打的小伙子也没有什么事,就去吃饭了。吃饭出来之后,那几个小伙子还没有走,我和靳某1、靳某2三个人因为还干活就走了,后来具体发生的事我就不清楚了。对方的三个男子我不认识。7、证人靳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0日中午,我老板刘某1拉着我、刘某3、温某、靳某2到伟伟饭店吃饭。我们的车刚刚停到伟伟饭店门口正要停车的时候,从饭店里出来喝了酒的三男一女,其中一名男子晃悠着走到车前面,用脚踢了一下保险杠,进而拍打前机盖说停车。刘某1摇下车玻璃骂了对方一句,对方的男子就往车下拽刘某1。刘某3就从副驾驶上下来,和车下的一名男子厮打起来,他们那边的一个女的赶紧上前拉着说:“他们喝多了,别和他们一样”。刘某1和对方靠近驾驶位置的男子打了起来,有一名男子用丝瓜架杆打刘某1,刘某1就从车的后备箱拿了钢筋棍打对方被我们拉开了。之后,我们就进饭店吃饭了,吃完饭出门后,见在饭店南边和北边各有一群人,刘某1和另外一名男子给他们两边说和,我们就在一边站着。后来,刘某1说办不了让我开他的车走,我就开车拉着温某走了,以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8、证人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0日中午,我丈夫韩某1拉着我和我们上吕某1的韩战坤、王少锋到伟伟饭店吃饭,吃完饭后我去吧台结账时,听见韩战坤他们和我不认识的两人发生了点矛盾,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我不清楚,后来韩战坤把那俩人送出去了。我结完账出去,见那两人开面包车走了,我丈夫韩某1、韩战坤、王某2在饭店边上,后来韩某1找到我,当时我和我丈夫面对饭店,这时刘某1开一辆汽车朝我们这边来了,我们俩扭过头后他们开车又朝我和我丈夫身边上了一下,我和我丈夫就往刘某1主驾驶方向走,韩战坤也过来用手拍了一下刘某1车的前机盖,我和我丈夫刚到主驾驶门口,刘某1就拿着一根甩棍下来把我推到了一边,之后副驾驶上下来的那个男子扯住韩某1的衣领子,我就上前把他们隔开,后来副驾驶的那个人说我们今天谁也别走,并掏出手机叫人,当时我看见韩战坤和王少锋都受伤了,我和我丈夫过去劝韩战坤、王某2先去看病,他俩说挨打了,一直拗着不去。不一会儿,跟韩战坤在饭店碰面的那两个人来了,刘某1他们那边过来了一辆面包车,上吕某2晓凯、王某1还有不认识的几个人也来了。又过了一会儿来了一个李村的男子(之前见过面)到刘某1身边,我和我丈夫就走过去说,把我们的人打了怎么办?李村的那名男子说让我们去问问韩战坤、王少锋他们打算怎么办?我和我丈夫扭头见双方的人就打起来了,用木棍、铁棍等工具打的,打了不到一分钟,我见赵某1躺在地上,李村男子见这样就走了,刘某1不知道什么时候跑的,打架的人后来都散了。后来派出所的人和120的人来后把受伤的人接走的。第一次打架具体原因不清楚,可能是在饭店门口发生了点矛盾,出来后韩战坤拍了刘某1的前机盖。第二次打架是因为韩战坤、王少锋挨了打不算,双方都叫人来了,我和我丈夫见刘某1和李村那名男子刚说完就打起来了。第二次参与打架的上吕一方有韩战坤、王少锋、赵某1、还有几个不认识的,是韩战坤、王少锋他们联系的,刘某1一方,刘某1没打,其他人都不认识。9、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0日下午14时许,我开着我的冀A×××××号白色现代轿车拉着我媳妇齐某和韩战坤、王少锋到伟伟饭店吃饭,吃完饭我媳妇去吧台结的帐,我和韩战坤、王少锋一起往饭店外面走,当时有人吵吵了两句,具体怎么吵起来,因为什么吵起来的我记不清楚了,我只记得古某那边有我一个初中同学,好像还有一个女的,其中还有一个是韩战坤的同学,后来我们出门见他们开着一辆面包车走的。我们从饭店出来打了两次架。第一次因为韩战坤拍对方轿车的前机盖打起来的。当时我们从饭店出来以后我媳妇在饭店门口等着我们,我和韩战坤、王少锋去门口南侧小便了,完事后我们就返回来找我媳妇,我们往我媳妇身边去的时候,来了一辆白色轿车冲着我们身边过来了,我们就往回躲了一下,结果这个车没有停下来反而又往我们跟前开了一下,韩战坤就上去拍了该车的前机盖,韩战坤还冲着车喊了一句,具体说什么记不清楚了,这时刘某1和一名30多岁的男子从车前座上下来,刘某1拿着个甩棍下来打了韩战坤,另一名男子拽着我的衣领,还说:“你们是哪里的?今天谁也别想走。”后来我媳妇把我和该男子拉开了,我转过身来看见韩战坤和王少锋都受了伤,我就赶紧和我媳妇过去把他们俩拉到一边了。后来,我把韩战坤和王少锋拉到一边后就问他们是怎么回事,他们就说刘某1打了他们俩,还说挨了打不行,我和我媳妇一直劝韩战坤和王少锋别再闹了,跟他们说找刘某1说说这事。后我跟我媳妇就到西边找到刘某1问他是怎么回事,怎么把我们的人打伤了,刘某1就说:“你说怎么办吧!”在说的过程中来了一个李村的男子(三十岁左右,不知道叫什么)进行调解,他说既然成了这样就别再闹了,还说让刘某1他们那边出点钱看看,我问李村那名男子跟刘某1他们说好了吗,他说说好了,让我们去找韩战坤他们说说,在这过程中我听见双方在互骂互吵,说了一些狠话,我和我媳妇正准备到东边找韩战坤他们商量这事,我看见六七个人(其中有韩战坤、王少锋、其他人没看清)就拿着铁管和木棍打起来了,打了很短时间,看见有人被打倒了,我就上去看了看是田村的赵某1(韩战坤的亲戚),我在现场见到之前在饭店碰见的我那个古某的同学也在现场,我们村的王某1、王某3也在现场,还有田村的两个人(后来听说是赵某1的同学)也在现场,后来打架的几个人都跑了,打完架过了一会110和120的人先后到的。第一次打架和第二次打架隔了半个小时左右。第二次打架我们这边是韩战坤、王少锋叫的人,刘某1他们那边具体谁叫的人我不清楚,当时我正在和刘某1商量事。我见对方的人是从面包车上拿钢管打的架,打完架以后面包车上还有钢管。10、证人韩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古某村人,小名叫“雀儿”。2016年12月20日中午我和韩某3龙、我妻子和韩某3龙的妻子、还有“儿子”(大名刘什么男)去伟伟面馆吃饭,吃完饭之后去结账时碰到了韩战坤、韩某1、还有一个留板寸头的男子和一个女的我不认识。结账时,韩某1认出来我就搂住我,我没认出来韩某1,韩某3龙说对方还有韩战坤,我说我开始没认出来,留板寸的男的喝多了,嘴里一直骂骂咧咧的,我们没有理他,我和韩某3龙及妻子、孩子等人就开车回去了,“儿子”说没吃饱就回到饭店里。我们开车一上公路看到我们村刘某1也去了伟伟面馆,互相按了一下喇叭,我们就回去了。等我们到了家门口,韩某3龙接了个电话,他说有人在伟伟面馆那里打起来了,我一猜就知道那个上吕某1留板寸的找事了,我就和韩某3龙返回到伟伟面馆。到了以后,我看到我们村的刘某1、刘某3(小名光光)、冯某、“儿子”等人还有五六个我不认识的人在伟伟面馆门前,石津灌区北岸。我们到了之后,听刘某1他们说刚才刘某1往饭店门口停车时,上吕某1的人拍着刘某1的车骂了几句,后来刘某1车上的人下来和对方打起来了,在打的过程中,上吕某1有一个人被打伤了,上吕某1的人不服打电话叫人来打架,刘某1叫我们来等着对方叫人来打架。后来,从田村方向过来几辆车停到伟伟面馆北边的修理厂旁边,后来又从南边过来一辆红色车停在现场附近,从红车上下来三个男的,下来之后上吕某1的人迎上去说话,刘某1也认识这三个人他们说了几句话,后来,我们双方僵持了大约五分钟,上吕某1那边八九个人在卖鱼的摊位旁边捡了几根木棒就朝我们围过来,我们几个人也从附近找了木棒、方某等东西准备和他们打。上吕某1那个留板寸的过来找把他打伤的人,他指着我示意他的同伙是我打伤的他,其他人就想围上来打我,我赶紧躲开,紧接着我们这方的人也就动手和对方打了起来。韩战坤左眼角有点红肿,他用椽子敲我们村的冯某一下,我当时拿着一根方某就敲了韩战坤背部一下,韩某7就拿椽子打我,我就跑了,他也没打着我,我跑到饭店门口了,后来我们村的人都跑了,我见地上躺着一个人,头上流着血,看着挺严重,有几个人围在他周围。后来,上吕某1的人不让我走,等你们派出所的人来了之后,我就被带到了派出所。我见冯某、韩某3龙抡着铁管和对方打在一起,其他人都参与了打斗了,他们怎么打得我记不清了。1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古某村的,是伟伟饭店的老板。2016年12月20日中午,上吕某1的三男一女在我饭店吃饭(其中一个男的后来我知道叫“二战”),当时“二战”(王少锋)和另一个男的喝多了。饭店里还有我门村的刘某2、韩某3龙一家、韩某2一家在一起吃饭。后来,上吕某1“二战”他们走的时候,有一个人和刘某2他们认识是同学,双方拥抱了一下,另外一个上吕某1的人喝的太多了,以为他们要打架就从饭店后厨拿了一把菜刀要打架,后来被旁人给劝开了,没有打成。后来,韩某3龙、韩某2他们两家人走了,刘某2留下和我又喝了一会儿。我们村的刘某1和他厂子里的几个人来我的饭店吃饭,他们点了炒饼,我就去后厨炒菜了,等我从后厨回来饭店里看不到刘某1他们人了。我就出去看是怎么回事,在我们饭店门口,我见南边站着我们古某村的一帮人,有刘某1、刘某3、冯某、刘某2,还有韩某3龙、韩某5不知道什么时候也返回来了,还有另外几个人记不清楚是谁了。在北边卖鱼的地方有上吕某1吃饭的“二战”四个人,还有上吕村和田村的几个人,其中田村的赵某1和王伟光我认识。我对赵某1说今天中午上吕某1的“二战”他们喝多了发生了打架的事,让赵某1他们劝劝不要再打了。然后我见赵某1和王伟光劝双方不要再打了,后来上吕某1这边又陆陆续续来了一些人。再后来从南边来了一辆红色的小车,下来两个人,其中一个跟上吕村和古贤村两拨人都认识,他给两边调解打架的事,但是后来没有调结成、上吕村那帮人就从拿着木头棒子朝古贤村这边冲过来,接着双方混打在一起,时间很短,不知道谁把赵某1的头部打伤了,接着打架的人就都散了,时间不长你们派出所出警的人来了,120救护车也来了,将赵某1和“二战”他们拉走了。当时人很多具体谁参与了我也记不起来了,他们混打时上吕某1那边从卖鱼的地方拿的木头棒子,古某村那边拿的是钢管等物品。12、被告人韩战坤供述,2016年12月20日中午12时许。韩某1开车从上吕某1拉着我和他妻子齐某、王少锋到伟伟饭店吃的饭、吃饭的时候喝了点白酒、吃完饭后齐某去吧台结的帐,韩某1和古某村的韩某2、韩某3龙不知道为什么争吵起来,我一看对方这两个人是我同学韩某2、韩某3龙,就跟他们说都喝酒了别吵了,我就把韩某2、韩某3龙给拉出饭馆,他们开一辆面包车走的。后来我和韩某1、王某2就去饭馆门口南边牌牌后面去小便,小便完出来我们准备走,走到饭店门口北侧时刘某1就开了一辆黑色轿车朝我们身边冲过来了。我们就躲开了,后他又开车往我们身边靠,我们躲开了,我就拍了下车的前机盖,我就问刘某1打算干什么,刘某1就下车拿甩棍打了我的头部、眼角处,又朝我的身上打了我的胳膊、然后王少锋过来拉刘某1,刘某1朝王少锋头部打,打得王少锋的头部流血了,后来王少锋就拉着我走了,临走时,刘某1说,别走,这事不算完。后来我给赵某1打电话说,在田村村口挨打了,让他开车赶紧过来,看看这事怎么解决,完事拉我们去医院看看。我还给王会亮打电话说在田村村口挨打了,让他过来看看怎么解决一下。过了没一会儿刘某1他们那边来了之前韩某2他们开的那辆面包车,从车上下来6、7名男子,其中有韩某2和韩某3龙,手持钢管、铁棍。没一会儿赵某1来了,赵某1来的时候车上还有他两个同学没有下车,赵某1下车问我为什么打我,我说刘某1开车撞我了没撞着。还问谁打的我,我说不知道,他说去问问情况、他就过去找对方的人,我转了个身就看见赵某1倒在地上了,我就和王少锋从卖鱼的那里拿上木棍朝对方那里冲过去,跟对方打起来了,我跟韩某2和韩某3龙打着的时候,齐某说赵某1动不了了,我就去看赵某1了,王少锋他们去追韩某2了,其他人都跑了。后来王某1报了警,派出所的人就来了,后来120的车把我和赵某1、王少锋拉到鹿泉县医院看病去了。第二次打架时,赵某1受伤了,听赵某1说是刘某2打的他;对方好像有一个叫什么杰的也受伤了,是谁打的,怎么受伤的我不知道。第二次打架时我和王某2用木棒敲对方了,我只见对方韩某3龙和韩某2拿铁管和我打了,我没注意其他人怎么打的。13、被告人王某2供述,2016年12月20日中午12点多,韩某1开车从上吕某1拉着我和韩战坤还有他妻子齐某到伟伟饭店吃的饭,吃饭的时候喝了点白酒、吃完饭后齐某去吧台结的帐。韩某1、韩战坤和古某村的两个男子不知道为什么嚷了几句,记不清楚嚷的什么,为什么嚷的也不清楚,后来韩战坤把那两个人送走的,后来我听说送走的那俩人是韩战坤的同学。我是后来出饭店的,走出来见刘某1正拿着一根甩棍在打韩战坤,我就上去拉刘某1,刘某1就用甩棍打了我的头部,我就拉着韩战坤到了饭店北边的路上,我当时没注意韩某1夫妇在干什么,当时刘某1的车上有几个人我不清楚。我把韩战坤拉到一边后,韩战坤就给赵某1打电话说在伟伟饭店挨打了,让他赶紧开车过来,过了一会儿韩某1他们夫妇就过来问了问我们有没有事,我们说没事,他们后来陪着我们等赵某1他们过来。我们被打后过了不久,我见对方来了一辆面包车,有人从面包车上拿了铁棍,过了一会儿来了一个李村的男子来调解这事,那个人认识齐某,齐某就去找那个人问问怎么办,韩某1跟着他们走了,我和韩战坤就在路边等着,过了一会儿韩某1过来跟我们说对方想和办一下这个事就走了。又过了5分钟左右,我们见韩某1他们还没过来,我就和韩战坤找韩某1他们,我们找不到他们就问对方的人刘某1他们去哪里了,他们说不知道,还骂我们。后来我们就和对方的骂起来了,对方的人就拿着铁棍过来打我和韩战坤,我们当时没有带任何工具,我和韩战坤就和对方厮打了一会儿后我就发现赵某1躺在地上,韩某1在赵某1旁边站着,对方的人就陆续跑了。我们见他们的人要跑,我就从地上拾起来一根木棍去追对方的人,没追上,等我返回时见到对方的一名男子我就拽住他了,我拽着那个人返回到伟伟饭店门口,见派出所的人也来了,后来120车来把我和赵某1、韩战坤拉到鹿泉县医院看病去了。第二次打架时对方5、6个人参与,见面能认出来的,冯某受了伤。我们这边我和韩战坤参与了,我见赵某1的时候他已经躺在地上了,其他人是否参与没有注意。14、被告人刘某2供述,我是古某村人,小名叫“儿子”,电管站电工。2016年12月20日中午,我和本村的韩某3龙一家三口、韩某2一家三口在桥头伟伟面馆吃饭,快吃完饭时,韩某3龙两口子和韩某2两口子有事要先走,在结账的吧台附近碰到了上吕某1的同学韩某3龙和韩某2,后来有一个喝多了的人和韩某3龙、韩某2发生争执,差点打起来,被别人拉开了。韩某3龙和韩某2他们走了之后,我又返回座位处接着吃饭,后来我听见饭店外面有人吵闹,听吃饭的人说外面有人打架,我打算出去看看,饭店老板张艳伟见我喝多了,就拉着我没让我出去。我和张艳伟喝了一杯酒,张艳伟就出去干别的事去了,我就自己从饭店出来了,之后看见韩某3龙、韩某2两个人也在饭店门口,就问他们怎么回事,他们说有人和刘某1生气,对方不服气在叫人,我就从韩某3龙的面包车上拿了一根方钢,准备帮韩某3龙他们一块打架。后来我见刘某1在西边站着手里拿着一把铁锹,就过去问他怎么回事,他说等着对方叫人来打架,当时我们村的刘某3、冯某等人也在现场,我们古某村这边最少有六、七个人。我们这边正在做准备打架时,对方上吕某1组织的人也到了现场,他们来的人手里拿着木头棒子。我们双方对峙了一段时间,之后又来了大约四、五个人和我们双方都认识,来给我们协调打架的事,我们这边是刘某1去协商的,对方谁去的不知道,经过协商,上吕某1的一个人说不行,就领着一帮人朝我们冲过来,我们就和对方打起来了。当时我手里拿着一根方钢敲对方,我记着没有敲到对方,看见对方有一个人趴在地上,不知道谁在我头上敲了一下,我起来就去追那个打我的人,追上之后那个人打算用木棒敲我,我就跑了。我不认识上吕某1的那些人,我也不知道是谁叫韩某3龙、韩某2、冯某他们来的。15、辨认笔录3份。16、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伤情照片、现场照片)。17、司法鉴定意见书,赵某1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冯某的右尺骨骨折属轻伤一级,右手食指骨折属轻伤二级。18、办案说明,刘某2、韩战坤、王某2等人聚众斗殴一案中涉及的刘某3、韩某6、韩某2、王兴波等犯罪嫌疑人目前在逃。19、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条20、户籍信息,身份信息,无前科证明。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战坤、王少锋、刘某2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战坤、王少锋、刘某2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7、王某2、刘某2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韩某7、王某2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民事部分已经调解,三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韩战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少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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