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丰某龙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河北大唐国际丰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丰某龙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大唐国际丰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丰某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2015)丰民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丰某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高月鹏代理审判员王曙光
书记员:金大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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