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蓟县。
申请执行人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蓟县。
申请执行人何士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蓟县。
被执行人李玉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
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等申请李玉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被执行人李玉军已经被依法执行死刑,也没有其他应承担责任的人,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屈 岳 执行员 帅廷艾 执行员 谢建惠
书记员:郭旷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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