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钟某康某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马海东
复议申请人康某公司复议称:1、康某公司与马海东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法院不能保全康某公司的财产;2、马海东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系滥用诉权、恶意保全,严重侵害了康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生产经营,且康某公司已在另案中对被保全的房屋提供了足额担保;3、康某公司自愿以康某天骄城的5754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商业用房的评估价值为35156107元)提供担保。故请求法院撤销民事裁定,解除对康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海东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请求冻结康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查封财产,符合诉前保全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于马海东与康某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及是否系滥用诉权、恶意保全,需经过实体审理后作出决定,不属于诉前保全的审查范围;至于康某公司提出以商铺提供反担保并要求解除保全,此请求不属复议审查范围。同时,即使康某公司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但其提供的反担保财产已在金融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属于抵押状态,并且在另案中已有部分反担保财产被法院查封,故其请求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康某公司提出的复议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马海东与钟某康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鄂0881财保4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康某公司、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康某公司、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的钟某康某天骄城楼盘价值2500万元的房产所有权。康某公司不服,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驳回钟某康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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