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其虎,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为略,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继武,男,生于1959年6月15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继武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郑继武应执行标的8050元,未执行标的8050元。现因被执行人郑继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现被执行人郑继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汉审判员 徐世平审判员 胡晓明
书记员: 朱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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