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生于1963年8月23日,汉族,经商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75年8月24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闫宏,女,生于1962年10月12日,汉族,
湖北宜都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枝江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7780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超
书记员: 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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