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建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贤,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鲍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高新区市场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宋彦耕,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哈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受理了哈尔滨东建艺术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庆鲍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鲍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建艺术装饰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07)哈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庆鲍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为: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NA234108号建筑面积为11767.91平方米)。
审判长 彭华杰 审判员 董伟建 审判员 李相彬
书记员:高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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