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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班某其他案由一案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
被执行人:班某

本院在执行范某某申请执行班某其他案由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2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铁

书记员: 赵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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