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海军,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住嫩江县。2017年8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嫩江县看守所。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连忠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5月23日期间,被告人张海军私自在黑龙江省嫩江县四站林场施业区12林班2小班、10小班内非法开垦国有林地62.98亩用于种植农作物,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国有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
经侦查,被告人张海军于2017年8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未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依法收集,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嫩江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和破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2017年4月21日,嫩江县长江乡英山村村民秦某向嫩江县森林公安局举报被告人张海军近年来有非法开垦林地行为,并给公安机关指认了张海军非法开垦林地的现场。2017年5月22日,嫩江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委托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地块进行司法鉴定。嫩江县森林公安局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又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2017年8月8日嫩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委托嫩江县四站林场工作人员通知张海军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8月9日,张海军主动到嫩江县森林公安局,嫩江县森林公安局于同日正式立案,张海军到案后未全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证人秦某的证言:我来向公安机关反映喜鹊河屯张海军近年来毁林开荒的情况,张海军家在喜鹊河屯北1.5公里处山上有一块面积较大的农用地,该地在2008年时面积没有现在这么大。2011年至2014年春秋两季和2016年的5月份,我多次看见张海军用他家的东风304型农用四轮拖拉机牵引小耙、旋耕机、犁在喜鹊河屯北山里面开垦国有林地,有树的地方他用四轮车把树拽到旁边,有草的地方直接用犁开垦,他开垦的都是生荒国有林。
3.证人任某的证言:张海军家在长江乡英山村喜鹊河屯北1.5公里处确实有一块林业速生丰产林耕地,嫩江县四站林场依照嫩江县林业局原合同收费的耕地使用面积为70.5亩,林场收费耕地使用面积为65.7亩,其余4.8亩归英山村委会收费。现在该耕地面积我目测有100余亩。2012年我在巡护过程中发现张海军的速生丰产林耕地边有新开垦生荒林地的迹象,我向当时林业派出所的许某反映过。2017年4月嫩江县森林公安局对该耕地现场勘查时,我作为证人也参加了。
4.证人田某的证言:张海军在喜鹊河村北1.5公里处有块农用耕地,我家的耕地与他家的耕地相距较近,是地邻。张海军家的耕地由他本人耕种,每年农耕季节我能在我家耕地处看见张海军干农活。他种植的那块耕地,这些年除张海军外,我没有看见别人种植他家耕地。他家耕地现在面积肯定比前些年的面积大,但我没有亲眼看见过他开垦林地。
5.证人张某的证言:我家在英山村喜鹊河屯北1.5公里处有块农用耕地,这块地一直由我父亲张海军一个人常年经营种植。我从17岁开始在嫩江县和外地打工,我家的地我就没有种过。
6.2017年4月21日嫩江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7年4月21日10时许,嫩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员对报案人秦某指认的地块进行现场勘查。该地块位于嫩江县长江乡英山村喜鹊河屯(原称嫩江县联兴乡喜鹊河村)北1.5公里处,现由张海军经营管理。该地块呈不规则形状,面积为133.48亩。耕地中心点GPS定位02436675522038。现耕地内可见豆茬及零星树枝,耕地周围生长森林清晰可见。
7.2017年8月9日嫩江县森林公安局在张海军指认下拍摄的照片,证实经张海军现场指认,张海军自家耕地位于嫩江县长江乡英山村喜鹊河屯北1.5公里处,该耕地面积为133.48亩,耕地中心点为GPS定位02436675522038,周围生长森林清晰。该现场与本案中司法鉴定中涉案现场为同一现场,现耕地地块已种植大豆。张海军家耕地与田某耕地中间有明显的草荒地分界线。
8.张海军指认自家农用四轮拖拉机和犁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海军自家有台桔黄色农用四轮拖拉机和用于农业生产的犁。
9.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佳林司所[2017]林技鉴字62号林业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嫩江县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5月22日委托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地块进行司法鉴定。5月23日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现场勘验、调查。现场位于嫩江县长江乡喜鹊河村北1500米处北地块,地块南侧的东段及西北角处与农田相邻,其余周围方向与天然林相邻。现场地块为翻耕整地状态,地块为不规则形状。现场地块位置中心GPS点02436675522038。地块位置为嫩江县四站林场12林班2、10小班。经测量,现地块面积133.48亩。通过测量地块的GPS点及五清办认定范围共同落点卫片,对提取的2007年该区域卫片影像对比发现,地块2008年县五清办认定两块,面积分别为65.7亩和4.8亩,合计为70.5亩。根据2011年11月8日卫片影像,判读面积为93.11亩,地块面积增加22.61亩,主要开垦占用位置在大地块的南、北;2012年8月24日卫片判读地块面积为123.23亩,地块面积比2011年增加30.12亩,主要开垦占用位置在大地块的南侧几处突出位置;2012年8月24日至鉴定现场日开垦占用林地为10.25亩。因此认定张海军自2008年至2011年8月期间开垦占用林地面积22.61亩;2011年11月8日至2012年8月24日开垦占用林地面积30.12亩;2012年8月24日至鉴定现场日开垦林地面积10.25亩,总计开垦占用林地面积62.98亩,被占用开垦地块的原森林植被已不存在,现为开垦后的农田地貌状态。林地A层土壤结构严重毁坏,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鉴定意见:确定张海军在四站林场施业区12林班2、10小班内自2008年县五清办认定后至鉴定现场日占用开垦国有林地总面积为62.98亩,占用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严重毁坏程度。
10.嫩江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①张海军检举秦某、秦某1开垦林地,嫩江县森林公安局已经受理并初查。②张海军开垦国有林地时所使用的农用机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而非犯罪专用工具。张海军指认在其庭院内的农用四轮车,是为保障其家庭农业生产用车,暂不扣押该车辆。
11.张海军户籍证明,证实其出生于1969年5月25日,犯罪时已成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军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海军提出其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应为4亩的辩解意见。经查,嫩江县森林公安局和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对张海军实际种植的耕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并通过科技手段认定2008年至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占用开垦国有林地总面积为62.98亩。因该地块由张海军经营管理,故应认定被告人张海军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62.98亩。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具有法定鉴定资质,其鉴定程序合法,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明确,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海军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海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刑期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牛树华 审 判 员 魏明石 人民陪审员 潘宝俊
书记员: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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