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陶某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鄂0115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陶某未按该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9月7日移送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陶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2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银行存款、证券、房产、土地、车辆)进行网络司法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9月9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陶某罚金执行一案,本案经财产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陶某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115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书中执行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陶某应继续履行本院(2016)鄂0115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闵运桥
审判员 高问文
审判员 袁宪华
书记员: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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