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施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东省海丰县大湖镇新置村194号,现于哈尔滨市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新镇村新开口屯,现于哈尔滨市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施建国犯贩卖毒品罪财产刑部分(收全部财产)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王某某、施建国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向前
审判员 李祎丹
审判员 孔庆宇
书记员: 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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