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市国土局)。
法定代表人朱必堂,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张宝某。
申请执行人工商局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赤土资罚字(2015)048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作出的赤土资罚字(2015)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作出赤土资罚字(2015)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万子琼
审判员 毕明华
审判员 祝晓兰
书记员: 钟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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