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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赤壁市支行与吴某某、吴某某合同借款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农行赤壁市支行。
被执行人吴某某。
被执行人吴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赤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7605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某某、吴某某、吴辉所有的位于赤壁市蒲圻办事处沿河大道的房屋,房权证号为赤A002472号、赤A002473号、赤A002474号、2007A字第1125号、2007A字第1126号、赤A010812号进行查封。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3年。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马云峰

书记员:吴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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