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北瑞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8-6号。法定代表人任小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鄂0106民初6374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赵某名下的车牌号为鄂A×××××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且申请执行人湖北瑞某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赵某名下的车牌号为鄂A×××××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舒光明
书记员: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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