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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1号。
负责人:何生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王国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湖北优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新合后街115-117号1栋4-4-1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国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执行人李利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执2659号之四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湖北优峰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优峰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优峰贸易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41×××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易万昕
书记员: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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