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伟,黑龙江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6]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及其辩护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伪造公司印章,影响公司的日常管理活动和声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单某系自首,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单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丁 一
书记员:刘晓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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