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某某。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亚军,总经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2437元,未执行标的为324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一处房产,但该房产暂不具备迁出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洪军 代理审判员 夏迎海 代理审判员 顾 强
书记员:张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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