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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荆门仁爱医院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荆门仁爱医院。
负责人,王会敏。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荆门仁爱医院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照荆东劳人调【2018】7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XXXXX元,交纳执行费XXX元,并按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状况,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被执行人荆门仁爱医院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雄
审判员 廖心峰
审判员 赵杰

书记员: 刘捷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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