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荆门仁爱医院。
负责人,王会敏。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荆门仁爱医院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照荆东劳人调【2018】7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XXXXX元,交纳执行费XXX元,并按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状况,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被执行人荆门仁爱医院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雄
审判员 廖心峰
审判员 赵杰
书记员: 刘捷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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