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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某某凤某宇食品有限公司、昌黎县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冯占中,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秦某某凤某宇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秦某某北戴河新区栅子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昌黎县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田继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肖艳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某某凤某宇食品有限公司、昌黎县信达担保有限公司、马辉、肖凤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公积金进行了查询,除已扣划肖艳凤名下少量存款6400元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及能够及时处置或变现的财产,现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山

书记员: 齐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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