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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宏宇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李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宏宇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民生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070818553H。
法定代表人田丽华。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

李某某被判处责令退赔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昌黎县宏宇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马海军

书记员:梁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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