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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张国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被执行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胜与被执行人周某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人张国胜执行中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大刑初字第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元合
书记员: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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