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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鑫文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成都市鑫文某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某,总经理。

张某某诉成都市鑫文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2)旌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炳贵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5000元,权利人至2015年8月6日未受偿金额15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旌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唐 宁

书记员:覃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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