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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罪犯陈某某,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三月一日作出(2003)保刑初字第1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立新、王格非经济损失7095元。同案被告人靳克俭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4)冀刑一终字第468号刑事裁定,驳回检察机关抗诉,并核准一审对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16日至2014年10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1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属累犯。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审判员  龚 倩 代理审判员  郑 东

书记员:王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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