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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罪犯刘某某,河北省涿州市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2)涿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4年11月1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7月18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监狱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厂 代理审判员  谷 莉 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

书记员:王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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