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尹某某,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5日作出(2012)遵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于2016年6月15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尹某某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4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刘亚莉
书记员: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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