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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6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康凤艳,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8〕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新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康凤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及时报警,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其谅解,均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俊兵

书记员: 孙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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