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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本村。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朝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与他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过,并得到谅解,均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同安
书记员:孙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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