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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川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6年2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执行逮捕。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6)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川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壮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周某,被告人安某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安某川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周某,安某川欺骗周某说可以办理贴息贷款,贷款100万元需要预付贴息12万元。周某分别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某大厦一楼大厅给付安某川现金6万元;在广安大街某银行给安某川转账6万元。经周某多次催促安某川一直未能办成贷款,周某联系不到安某川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安某川供述:大概是2012年,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了,当时周某找到我,说她做生意缺少资金,让我帮她找点钱用,我答应她帮她办理贷款,并和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我记不太清了,大概就是帮她办理贷款,先收取部分贴息,具体贴息钱数我记不太清了,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贷款办不下来,收取的贴息就退还给周某。周某分两次给了我十二万元,后来因为银行的原因,贷款没有办下来,周某找我要先期给我的贴息十二万元钱,因为这些钱我给了边某,我就让周某去找边某要,直到现在这些钱也没还给周某。
2、被害人周某陈述: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通过一个朋友认识了一个叫安某川的人,后我们见过几次面并吃过几次饭,后来在一起吃饭时安某川说他能办理大额的银行贷款。当时我的一个朋友张张某甲还有正定的一个朋友张树景张某乙想要办理贷款,我就和安某川说了,他让我回去等消息。2013年3月4日下午,我在石家庄市平安大街办事,安某川给我打电话说能办理大额贷款,我们约好在广安大街见了面,安某川和我说从南方引进了一笔资金叫贴息贷款,即年息30%,贷100万一年要给银行30万的利息,先给6%,剩下的24%等款到了再给银行,我问安某川稳当不稳当,安某川说稳当,当时没有带那么多钱就没有给安某川,我们就离开了。后来我回去和我朋友说了,我朋友张树景张某乙和车军臣车某想要办理100万元的贷款,我就和安某川说了。2012年3月6日,我和张军华张某甲(车君臣某的爱人)还有安某川在石家庄市广安大街国际大厦某大厦见了面,我们给了安某川6万元钱,后我和张军华张某甲一块陪安某川到广安街的建设银行某银行存到了安某川的银行卡里面。2012年3月11日上午,我和张树景张某乙还有安某川在石家庄市广安街的3号某公馆一楼大厅见了面说了张树景张某乙想贷款100万元的事情,后来安某川和张树景张某乙签订了一个借款的协议书,完后我们就离开了,中午张树景张某乙将6万元款打到我卡上,我在石家庄市广安大街的建设银行某银行给安某川转过去了。自从我给了安某川12万元后,我就和安某川电话联系,一直问他什么时候能办下来,安某川说能下来,让我等,后来安某川换了好多电话号码,也不接我电话了,我觉得被骗了就来报案了。
3、证人车军辰车某证言:2012年3月份,当时我的工地需要周转资金,想贷一部分款。我的朋友周某,说她的一个叫安某川朋友可以帮着贷款,我就叫周某找安某川帮着贷款。我说要帮着给贷300万元款。我见过一次安某川,但是没说过话。具体的贷款都是周某帮着办的,她是怎么让安某川帮着办的我说不太清。周某和我说让安某川办的是300万元的贷款。我没给过安某川办理贷款的费用,是周某帮着我先垫上的。让安某川帮着办贷款都是周某和我说的。周某和我说帮着我给了安某川费用,具体给了多少我说不清。周某帮着我办理贷款没有好处就是朋友帮忙。安某川帮着办理贷款有什么好处和费用我不知道,具体的都是周某和安某川谈的。周某说安某川没有帮着办下贷款,而且也见不到安某川了。周某说给的安某川好处费安某川也没有还,具体周某给了安某川多少费用我说不清楚。我没有和安某川联系过。
4、证人张某证言:我与安某川只是朋友关系。从来没有授权安某川帮着办理过向外放贷款的事,而且公司成立后一直缺少资金,业务就没怎么展开。公司更不可能向外放贷。
另有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案材料,收条,转账凭证,证明,协议书,委托代理合同,借条,邯郸市丛台区实达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相关注册信息,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川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12万元依法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胤 审 判 员  张 潇 人民陪审员  张新雷

书记员:安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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