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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捕前住石家庄市长安区。1979年因盗窃被少管一年;198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9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6年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一年;1999年8月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8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6]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犯罪事实:
2016年3月6日15时,被告人徐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化肥一区某栋,与前来同其嫂刘某某协商房产纠纷的孙某(系刘某某哥哥)、被害人刘某(系刘某某弟弟)等人发生争执,双方互殴。期间,被告人徐某用水果刀将被害人刘某头部砍伤,致其右侧额顶骨外板骨折,孙某、被害人刘某用砖头将被告人徐某头部砸伤,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徐某之损伤属轻微伤。
二、量刑事实:
1、被告人徐某1979年因盗窃被少管一年;198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9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6年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一年;1999年8月因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3、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35000元人民币,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孙某、吴某的证人证言,石家庄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石家庄心脑血管病医院CT报告单、门诊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石家庄市第三医院CT诊断报告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伤情照片,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83)长法刑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86)长法刑复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04)东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申请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害人刘某对于犯罪发生有一般过错,对被告人徐某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止)。
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丁 虹 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书记员:周家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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