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景县。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曹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被害人收猪骗秤向公安机关报案相要挟和阻拦拉猪车辆行驶的方法,非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方存在过错,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隽保东
书记员:张振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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