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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三河市久久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健,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久久网吧。
负责人李玉芹,该网吧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艳艳。北京知水德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与被告三河市久久网吧(以下简称久久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健,被告久久网吧的委托代理人梁艳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0日,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出具《拥有权证明书》(证明号编号为:14233),记载:据申报,TVB(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于2007年已拍摄完成《爸爸闭嘴》的电视连续剧,并拥有其版权,该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之信息网络传播权。2008年3月5日,TVB公司出具授权书,记载“本公司拥有合法版权之所有电视剧,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放使用之必要的传播权、发行权、复制权、放映权,于2008年1月1日以独家专有的形式授权给网尚公司。授权期限: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007年3月21日,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出具《拥有权证明书》(证明号编号为:13796),记载:据申报,TVB于1998年已拍摄完成《鹿鼎记》的电视连续剧,主要演员有陈小春等,并拥有其版权,该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之信息网络传播权。2008年3月25日,TVB公司出具授权书,记载“本公司拥有合法版权之所有电视剧,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放使用之必要的传播权、发行权、复制权、放映权,于2008年1月1日以独家专有的形式授权给网尚公司。授权期限: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TVB公司及TVBI[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TVBO[电视广播海外制作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出具证明,TVBI与TVBO均为TVB的全资附属公司。就TVB节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网吧播映权而言,TVB是TVB节目的唯一合法版权拥有者。就前述权利而言,TVB独家享有对TVB节目之侵权行为进行追究之权利,包括授予第三者行使该等权利。
原告网尚公司未对电视剧《我的女孩》提供权属证据。
2009年7月15日,原告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09年8月11日,公证人员及操作人员来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海油大街25号的门口标识为“久久网吧”的网吧,由操作人员在该网吧办理了付费上网手续后,任选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并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如下保全行为:一、由操作人员开机登录后,安装并运行“屏幕录像专家V7.5”程序,对下面操作进行同步录像;二、点击首页上的“久久影院”,进入相关页面,网址为http:192.168.1.220XI;三、由该操作人员分别找到了影片《我的女孩》、《爸爸闭嘴》、《鹿鼎记-陈小春版》等影片,对每一部影片任选取部分片段进行播放。操作及播放过程用“屏幕录像专家V7.5”进行同步录像。四、录制完成后,将现场使用屏幕录制专家所录制的视频文件上转至公证处网络硬盘中,文件带回公证处,将上述文件下载至公证处计算机内,使用公证处计算机中的刻录程序将该视频文件刻录至光盘中,装入证物袋中封存后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保存。2009年10月28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196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程序,并证明证物袋中封存的光盘中的视频文件为现场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7.5”软件录像后保存并刻录所得,与现场的实际情况相符,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完成。
原告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共公证影片8部,支付1000元公证费。原告未提供购买光盘费及律师费票据。

本院认为,原告网尚公司经依法授权取得涉案影视作品《爸爸闭嘴》、《鹿鼎记-陈小春版》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网尚公司未提供电视剧《我的女孩》的权属证据,本院不确认其享有电视剧《我的女孩》的著作权。被告久久网吧将涉案影视作品《爸爸闭嘴》、《鹿鼎记-陈小春版》、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观看,既未取得权利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及支付为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及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的数额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鉴于原告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本院根据涉案影视作品具体的类型、知名度、传播方式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河市久久网吧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提供《爸爸闭嘴》、《鹿鼎记-陈小春版》的播放服务;
二、被告三河市久久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元,由被告三河市久久网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德璋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人民陪审员  麻文静

书记员:崔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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