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证件号码xxxx。
被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
关于张某某与赵某、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16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配偶陈娈名下有车牌号为冀A×××××锋范汽车一辆,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陈某某配偶王素然名下有车牌号为冀A×××××汽车一辆,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某配偶陈娈名下车牌号为冀A×××××锋范汽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某配偶王素然名下车牌号为冀A×××××汽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建民
书记员:柴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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