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磁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磁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新亮,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磁县人民检察院以磁检公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新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6日至2014年8月29日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在磁县兴善村家中开办的磁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兴善分社,以高利息回报为诱饵向周边群众采取定期、活期不等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经查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989笔(371人次)共计金额14828180元。其中涉及其亲属的金额为460000元。后被告人段某某将该款投入到姜某所开办的磁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和河北盼帅投资有限公司,该社经营范围是粮食种植等,段某某并使用姜某给其提供的相关“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姜某每月按照存款金额的0.4%给付段某某提成,从中牟取利润。经审计被告人段某某兑付金额8542930元,后又兑付320000元,造成非法吸收款计5965250元未能向群众兑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集资参与人杨和平证实,他于2014年1月29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村代办点存入20000元,定期3年,利率24%,段某某给他出具了临漳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2、集资参与人赵大萍证实,她于2013年9月2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存入2240元,定期1年,利率18%,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3、集资参与人王美风证实,她于2014年3月15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存入22400元,定期3年,年分红利率24%,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4、集资参与人李金海证实,他于2012年7月7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村代办点存入30000元,定期3年,利率26%,2013年7月10日和30日各存入10000元,定期3年,利率24%,段某某分别给他出具了临漳县和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5、集资参与人胡玉娥证实,她于2014年2月28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存入3000元,定期1年,年分红利率18%,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6、集资参与人李雪海证实,他于2013年3月8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存入10000元,定期3年,利率21.6%,段某某给他出具了临漳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7、集资参与人李金龙证实,他于2014年2月15日和6月24日共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存入11000元,10000元是定期半年,年分红利率是7.2%,1000元是定期2年,年分红利率是21.6%,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到期取不出来。
8、集资参与人李春金证实,他于2012年12月1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存入20000元,定期3年,年利率是21.6%,2014年1月27日存入10000元是定期3年,年分红利率是24%,段某某分别给他出具了临漳县和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9、集资参与人赵玉浩证实,他于2012年10月30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存入7600元,定期3年,利率21.6%,段某某给他出具了临漳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10、集资参与人赵子伏证实,他于2013年11月19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存入5000元,定期1年,年利率是18%,2014年8月9日存入20000元是定期3年,年分红利率是24%,2014年8月23日存入10000元是定期3年,年分红利率是21.6%,第四次于当天存入6000元,定期3个月,年分红利率是4.8%,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11、集资参与人赵新平证实,他于2014年8月5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存入30000元,定期3年,利率21.68%,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12、集资参与人李春美证实,他于2012年6月27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存入10000元,2012年7月18日存入16000元,2012年11月28日存入10000元2014年3月4日存入10000元,年分红利率分别是21.6%、18%,段某某给他出具了临漳县和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13、集资参与人姚花芹证实,她于2013年1月13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存入8000元,到期利息是2880元,段某某给他出具了临漳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14、集资参与人孙秀玲证实,她于2014年1月30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存入10000元,定期二年,到期利息是4320元,段某某给他出具了临漳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15、集资参与人李会证实,他于2013年11月4日至2014年1月27日分四次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存入13000元,定期一年,到期利息是2340元,段某某给他出具了临漳县和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16、集资参与人王平证实,他于2012年8月3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存入1000元,定期三年,到期利息是648元,2013年2月5日又办了一个4000元活期帐户段某某给他出具了临漳县和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和活期帐户折,现取不出来。
17、集资参与人李巧玲证实,她于2013年12月31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存入3000元,定期一年,到期利息是540元,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18、集资参与人李清亮证实,他于2014年1月25日分三次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共存入20000元,年分红利率分别是18%和24%,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19、集资参与人赵学证实,他于2014年1月25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共存入1000元,是定活两便年分红利率分别是6%,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20、集资参与人李卫朝证实,他于2013年7月6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共存入30000元,是定期3年,年分红利率分别是24%,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21、集资参与人王艳美证实,她于2014年2月3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共存入10000元,是定期1年,年分红利率分别是18%,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22、集资参与人赵利证实,他于2013年12月3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共存入20000元,2013年11月6日又存入40000元,是定期3年,年分红利率分别是24%,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23、集资参与人赵晴证实,他于2012年10月1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共存入10000元,是定期3年,年分红利率是21.6%,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24、集资参与人吴秀玲证实,她于2012年4月19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共存入2000元,是定期3年,年分红利率是21.6%,段某某给他出具了临漳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25、集资参与人王希林证实,他于2012年12月30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共存入10000元,是定期3年,年分红利率是21.6%,之后2014年7月19日又存入12000元,是定期半年,年分红利率是7.2%,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和临漳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26、集资参与人赵霞证实,他于2012年2月28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共存入20000元,是定期3年,年分红利率是24%,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27、集资参与人赵美丽证实,她于2013年9月27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共存入30000元,是定期3年,年分红利率是24%,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28、集资参与人杜文韬证实,他于2013年12月24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共存入10000元,是定期1年,年分红利率是18%,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29、集资参与人李巧云证实,她于2014年3月13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共存入7000元,是定期1年,年分红利率是18%,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30、集资参与人韩红霞证实,她于2014年1月10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共存入10000元,是定期1年,年分红利率是18%,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31、集资参与人李凤美证实,她于2013年11月13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共存入20000元,是定期1年,年分红利率是18%,2014年8月18日存入10000元,是定期3年,年分红利率是21.6%,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32、集资参与人李金河证实,他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分七次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共存入130000元,是定期1年,年分红利率是18%,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33、集资参与人李欢玲证实,她于2014年2月17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共存入10000元,是定期1年,年分红利率是18%,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34、集资参与人张清文证实,他于2012年5月2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共存入30000元,是定期3年,年分红利率是21.6%,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35、集资参与人王红证实,他与父亲王明学先后于2012年至2014年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共存入73000元,定期3年的年分红利率是21.6%,定活两便的利率是3.6%,段某某给他出具了临漳县和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36、集资参与人李新福证实,他于2013年9月22日和10月21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共存入45000元,是定期1年,年分红利率是18%,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37、集资参与人李丽英证实,她于2013年至2014年共三次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共存入26200元,定期3年的年分红利率是24%,是定期1年的年分红利率是18%,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和临漳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38、集资参与人李永证实,他于2013年10月26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共存入26000元,定期3年的年分红利率是24%,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39、集资参与人石保芹证实,她于2013年12月19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共存入10000元,定期3年的年分红利率是24%,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40、集资参与人李振岭证实,他于2013年和2014年共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共存入45000元,定期1年的年分红利率是18%,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和临漳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41、集资参与人李西云证实,她和丈夫的名义于2014年共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共存入21000元,定期3年的年分红利率是24%,定期1年的年分红利率是18%,定活两便的是6%,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和临漳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42、集资参与人姚秀芹证实,她于2013年4月24日向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共存入5000元,定期3年的年分红利率是21.6%,段某某给他出具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现取不出来。
43、证人段某证实,父亲段某某在本村开办了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高臾镇兴善代办点吸收群众存款,其中用自己的钱给兑付了有王新云1万元,赵铁桂4万元,赵鑫芬5万元,杨庆有1万元,赵章两笔4万元,赵伏新两笔其中一笔5万元,王美芳1万元,张丽丽1万元、姚巧美1万元,孙秀玲6000元,张美兰4000元,赵桂52000元,王秀文3000元,王东25000元。同时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涉及上述人员在相关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复印件。
44、证人姜某证实,我是以磁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和河北盼帅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集资的。
磁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在磁县光禄镇西光禄村。是2012年6月19日成立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都是我出的钱,并且在磁县工商局注册的。因当时注册合作社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让外县人注册,我就用高臾镇赵家庄村的姑父赵长付的身份证注册了磁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用赵长付的名字注册的法人代表,实际经营人是我,因当时注册合作社不能一个人注册经营,得有股东,我就用我的朋友磁县高臾镇赵家庄村赵志全、赵田、赵仓宝和磁县高臾镇东玉曹村韩春希的身份证注册成了股东。实际经营人和出资人是我自己。
河北盼帅投资有限公司是在2013年7月22日成立的,地址在磁县磁州镇东环路北段路西,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人代表是我,也是我自己出资的。股东有临漳县章里集乡章里集村董学平、临漳县章里集乡章里集村王志银、董小四和我儿媳董月梅,他们都是我的亲戚,是我用的他们的身份证注册的公司,实际经营人是我,我只是用他们的身份证注册了一下股东的姓名。
磁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平时就是我主持工作,有两个上班的,一个叫普玲,一个叫杜改萍。有人存款,她们给客户出具存款手续后,我再将款送到我开办的河北盼帅投资有限公司在磁县农行的对公账号上,有时也存到我我在磁县农行的个人账号上。
磁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所用的房子是租的西光禄村一个姓李的,租金每年5500元,河北盼帅投资有限公司是租的磁县叫李有金的房子,租金是每年3万元。
给存款群众出具一共有两种手续:一种是河北盼帅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手续;一种是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上有日期和编号、存款人户名、身份证号码,金额、入股日期、期限、年分红率、到期日和到期分红金额,上面有操作员手章和磁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河北盼帅投资有限公司存款手续上有日期和编号、存款人户名、身份证号码,金额、借款日期、期限、年收益率、到期日和到期收益金额,上面有我的手章和河北盼帅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河北盼帅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手续和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都是一式三联,一联是存根联,在分社保存;二联是客户留存,给存款群众;三联是经办人存根,分社交款时给我公司。
所开办的磁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和河北盼帅投资有限公司下设多个分社,其中有磁县高臾镇兴善分社,由段某某负责,开办的分社有挂牌的,有没挂牌的,挂牌的都是“磁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牌子,宣传资料都是我提供的,内容都是年利率、月利率情况。合作社下属各分社的投入都是我出资的。
我公司每月给分社负责人开1800元定额工资,分社给公司每吸收定期一年的1万元存款,公司给分社奖励每年200元,如果存款群众提前支取,到下月给分社开支时扣除200元,如果分社吸收的是定期二年或三年的,存款到第一年到期后,公司再奖励给分社200元或第二年到期后再奖励分社200元。
我所吸收存款群众的钱张文革存到武安市东山铁矿六千多万元;临漳县章里集乡章里集村王青山从我这里贷了二百多万元;临漳县章里集乡章里集村南盼帅搅拌站投资了将近四百万元,现在由我在经营。武安市东山铁矿给的利息月息是5%,王青山从我公司贷的款给的利息有月息3%的,也有月息5%的。卷二P16-26
同时证实,刚开始因磁县盼帅合作社还没有印制存款手续,我在临漳县开办一家临漳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我就让段某某给存款人用的是临漳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存款手续,后来磁县盼帅专业合作社手续印制出来后,让他用的磁县盼帅的手续。有时磁县盼帅合作社存款手续用完了,没有印制出来,我就给他临漳盼帅合作社的手续给存款人出具。磁县各站点也用过临漳盼帅合作社的报账单,也是因为磁县盼帅合作社的报账单用完了没有印出来。经回忆段某某可能是提的手续费,每一万元存款,存一个月提手续费30元或40元。
45、书证A/杨和平、赵大萍、王美风、李金海、胡玉娥、李雪海、李金龙、李春金、赵玉浩、赵子伏、赵新平、李春美、姚花芹、孙秀玲、李会、王平、李巧玲、李清亮、赵学、李卫朝、王艳美、赵利、赵晴、吴秀玲、王希林、赵霞、赵美丽、杜文韬、李巧云、韩红霞、李凤美、李金河、李欢玲、张清文、王红、李新福、李丽英、李永、石保芹、李振岭、李西云、姚秀芹向公安机关提交的相关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复印件。
B/张清欢、沈强、张清虎、姚金花、王希桂、王明合、顾井文、胡海艳、王彩杰、姚树、李丰芹、杜士荣、李雪莲、李亚、冯振海、沈素伟、赵天顺、李菊芹、赵倩、王菊莲、赵林鹏、赵洪文、陶秀荣、牛素珍、张俊芳、杜俊平、杜金、杜俊海、李亚丽、段秀英、李树娟、王希臣、李沙、王润超、王志强、无丽梅向公安机关提交的相关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复印件及对其所作的案件情况调查表。
C/李迎太、王明会、杜俊叶、杨庆有、王希金、海明娘、白艳强、张喜、武巧云、张娇娇、王彬花、赵思荣、赵铁桂、胡翠芹、刘红芳、赵利涛、白平、王印、李赛、王新爱、姚永合、赵新云、杜树、姚银海、李振雷、杜士明、赵振山、石秀花、李向玲、顾景文、张勤、李月保、姚志国、陈素婷、白雪姣、张宝莲、李红江、李同新、李志彬、赵欢欢、阿树玲向公安机关提交的相关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复印件及对其所作的案件情况调查表。
D/冯金、段文生、赵电、赵希美、赵常永、宋冬梅、张清印、胡刚、张美、张清秀、闫新雨、李迎顺、张书文、张忠堂、李志江、李慧祥、王书合、许密娥、李玉梅、王燕红、赵力、姚太和、王小玲、李秀英、姚付珍、王红燕、李文刚、赵利红、赵和、李美芳、王秀芬、栗申怀、冯志明、李宁、冯海涛、霍美芹、牛科鹏、李俊俊、李强、姚付兰、赵付民、赵景会、李秀芹、陈玉希、张俊俊、王彬花向公安机关提交的相关盼帅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复印件及对其所作的案件情况调查表。
46、磁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段某某书写的账本。
47、段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账本复印件;盼帅专业合作社报帐表。
48、临漳县盼帅合作社宣传单彩页。
49、磁县公安局报案登记公告及磁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兴善分社标牌照片。
50、临漳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磁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北盼帅投资有限公司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51、华泰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载明:段某某自2012年4月6日至2014年8月9日期间公共吸收存款14828180元,已兑付8542930元,未兑付6285250元,其中已报案1238940元。明细如下:
(1)有存、取款人姓名的有978笔,涉及371人,吸收存款14787580元,已兑付8525330元,未兑付6262250元。
(2)无存、取款人姓名的有11笔,吸收存款40600元,已兑付17600元,未兑付23000元。
52、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邯郸监管分局答复意见书载明,我分局从未向临漳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磁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北盼帅投资有限公司颁发过金融许可证。
53、被告人段某某供述,2012年4月份,我去白塔村赶庙会认识临漳县章里集村的姜某,他在章里集村开办了一个合作社,想让我在我村开办一个分社。过了几天,姜某到我家找到我,介绍了他的合作社的详细情况,说每吸收一万元群众的股金,每月给我40元钱的提成,给群众的利息是一万元存三个月,每月利息30元,半年是每月40元,一年是每月100元,二年是每月150元,三年是每月180元。后来我就在我村运作这个事,姜某还给了我一个“临漳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013年又换成了“磁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磁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来一直是按照这个程序经营。到2014年8月底,有入股群众到我的站点取款,我去磁县东环姜某开办的“河北盼帅投资有限公司”取钱,姜某告诉我现在没钱了,一直到现在也取不出钱,听说姜某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除了已经给群众兑付的本金和利息外,还有620万元左右的本金没有给群众兑付。
开办盼帅合作社兴善分站开张时在我家门口挂了牌子,点了炮,当时姜某也去了,去时给我带了一千多份合作社的宣传单,有群众来咨询时,我就给群众按照宣传单的内容说一下或给他们一张宣传单。在节日期间给新入股的群众搞活动,存款1万元以上的,除正常给利息外,另外送一壶食用油,存10万元三年定期的,送一辆电动自行车,送自行车活动就搞了一次。
刚开始用的是“临漳县盼帅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后来换成了“磁县盼帅合作社(成员)入股储蓄凭证”,一式三联,给储户的是第二联,上面盖有合作社的财务专用章,有的盖有姜某的手章,有的没有。大都是从合作社会计董月梅处领取的,董月梅是姜某大儿子姜盼的妻子。
我所吸收群众的股金全部交给合作社了,都是以现金的方式给的,每次都是董月梅来拿钱,有时董月梅和姜盼一起来,后来姜盼开办了汽贸公司,有时董月梅和司机一起来拿钱。董月梅每次来拿钱时都填写“盼帅专业合作社报账表”,共两联,填写好资金数额后,董月梅在上面盖上“磁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财务专用章”,在复核处签上她的名字后,我保存一联作为凭证,董月梅拿走一联。
合作社没有工资,每月按照站点存款金额每一万元给我四十元提成。从开办盼帅合作社兴善分站有七、八万元的提成,我用我的名字和我妻子李素兰的名字又入股到这个合作社了。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利用在磁县兴善村家中开办的磁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兴善分社,在没有合法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高利息回报为诱饵向周边群众采取定期、活期不等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超越合作社经营范围,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
对于被告人段某某辩称,他是磁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代办员,没有在家成立磁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兴善分社,与该社是劳务关系,所得的提成是劳动报酬,他没有给群众造成经济损失的观点,经查,本案中的集资参与人与磁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姜某并不相识,集资参与人被吸收的资金都是交与被告人手中并投入该社,其非法吸收资金的地点和场所是被告人住家,并门前明确标有磁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兴善村分社的标牌,被告人也曾供述开办盼帅合作社兴善分站开张时在其家门口挂了牌子,开业姜某去时给其带了一千多份合作社的宣传单,有群众来咨询时,他就给群众按照宣传单的内容说一下或给群众一张宣传单,另在节日期间给新入股的群众搞活动等,其所吸收的资金在案发后并未全部追回并兑付,其行为已给相关集资参与人造成巨大损失,其所辩理由不实,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张新亮辩护观点认为,起诉书指控其开办磁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兴善分社及数额与实际不符,被告人是从犯,应定单位犯罪,其上述辩护观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关于其它对被告人相关罪轻的观点,本院已予充分考虑,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足额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红军 审 判 员 姚纪泽 人民陪审员 徐涛涛
书记员:尚海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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