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四海宏瑞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秀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丹,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江河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树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巍,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武汉四海宏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江河化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武汉四海宏瑞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军 代理审判员 宗澄宇 代理审判员 李 承
书记员:冯雅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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