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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方某,农民。被执行人昝某,农民。
本院在执行方某与昝某离婚扶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昝某已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方雅涵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扶养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方雅涵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扶养费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明 审判员 戢 磊 审判员 戢逢锐
书记员: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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