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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与应城市鑫华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彭某某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
应城市鑫华石化产品有限公司
彭某某
周子明
谌礼群
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
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古城大道25-3号。
负责人丁进军,系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应城市鑫华石化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应城市汉宜大道黄金时代商住楼1单元2楼A座。
法定代表人谌礼群,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彭某某。
被申请人周子明。
被申请人谌礼群,湖北省应城市杨河镇彭畈村红二湾19号。
被申请人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龙角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周子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应城市鑫华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彭某某、周子明、谌礼群、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应城市鑫华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彭某某、周子明、谌礼群、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价值55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审判长:杨杰

书记员: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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