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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曾用名宋达)。
委托代理人:李东伟,黑龙江省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某(曾用名齐小丰、齐晓峰)。
委托代理人:陈淑香。
原审被告:陈某某。
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齐某某及原审被告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0民初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单克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春丽、审判员陆宝芳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迎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2009年8月7日宋某赔偿给齐某某155,000元,已用于支付齐某某在克东县人民医院治疗费用及在北京协和医院进行颅骨修复手术费用的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0民初9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1.87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单克杰 审判员 郭春丽 审判员 陆宝芳
书记员:王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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