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乘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一款 第(1)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乘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乘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一款 第(1)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乘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长:张贵群
审判员:杨军
审判员:徐昭贵
书记员: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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