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现住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马树德,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马树行,现住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马树林,现住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马淑敏,现住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马淑娥,现住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马淑芬,现住沧州市新华区。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马树德、马树行、马树林、马淑敏、马淑娥、马淑芬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902民初字1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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