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申请执行人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迟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迟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迟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迟某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迟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迟某某与被执行人迟甲、迟乙、迟丙、迟某丁、迟戊继承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迟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将所继承房产变更至其名下,四被执行人予以协助。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并向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继承人迟某己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国庆街24号2单元1楼1门房屋所有权变更为申请执行人迟某某所有,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钒 审判员 姜晓明 审判员 于文彬
书记员:蔡婷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