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迟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迟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迟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迟某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迟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迟某某与被执行人迟甲、迟乙、迟丙、迟某丁、迟戊继承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迟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将所继承房产变更至其名下,四被执行人予以协助。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并向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继承人迟某己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国庆街24号2单元1楼1门房屋所有权变更为申请执行人迟某某所有,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钒 审判员 姜晓明 审判员 于文彬
书记员: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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